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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領養小孩手續 領養大陸小孩 請問一下有人知道要如何領養大陸小孩嗎,哥哥與大陸女子生了一個孩子,但因為兩人沒有結婚,而且哥哥在台灣已有老婆及一女,是否有其他方法可以幫小孩入台灣戶口,或是由我領養
檢視圖片~領養大陸小孩~檢視圖片版大:您好胡大俠管家(大師4級)對於您的問題,提供一些資料參考:1.可以收養她的小孩,辦收養手續及姓氏約定書,詳見以下說明:收養與認養小孩之程序認養是每月捐助一些錢給兒福機構,讓一些家境貧窮而有上進心的孩子,得到幫助向學和家庭助養的,一般稱為認養人,這種應該是收養孩子。

收養孩子,只要年長於被收養人二十歲(民法1073條),且所要收養的人與被收養人之間沒有如下的親屬關係(民法1073-1條)一、直系血親。

二、直系姻親。

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當者。

收養需符合如下之程序:要符合民法1076-1條相關規定,得到被收養人父母的書面同意,此同意書並應經過公證。

第1076-1條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

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父母之一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情事而拒絕同意。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

前項同意應作成書面並經公證。

若已向法院聲請收養認可者,得以言詞向法院表示並記明筆錄代之。

第一項之同意,不得附條件或期限。

要以書面表明收養這孩子的意願及向法院聲請認可(民法1079條)。

但是被收養人若未滿七歲時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其為出養和被收養的意思,若年滿七歲而未滿二十歲,應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民法1076-2條)。

有以下之情形法院不會認可收養:一、意圖以收養免除法定義務。

二、依其情形,足認收養於其本生父母不利。

三、有其他重大事由,足認違反收養目的。

待法院裁定確定認可收養後,收養關係追溯到已訂定收養契約成立時開始有效(民法1079-3條)。

2.收養登記應備證件為何?

(一)申請人(收養人、被收養人、被授權人或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

(二)法院認可裁定書及裁定確定書。

(三)收養人及被收養人身分證(未領證者免)戶口名簿、印章、委託他人辦理者應附委託書。

(四)約定從養母姓者,應提養母無兄弟之有關戶籍謄本及約定書辦理。

(五)僑居國外委託辦理時,應附經當地我國駐外單位認證之授權書或委任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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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領養小孩手續

參考資訊: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08060110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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